三、工程变更、签证及索赔
工程变更 通常分为设计变更、施工方案变更、新增附加工作、删除工作等四类。如果是设计师考虑到各种情况对原有设计进行的变更,设计院需出具设计变更单(加盖章),经监理单位(或甲方)发施工方签收。如果是因甲方(或监理方、承包商)考虑到实际需要,而不是因设计缺陷而要求的变更,甲方需出具变更单(加盖章),经监理单位(或甲方)发施工方签收。结算时,根据变更依据(变更单、变更通知),实际已实施记录(隐蔽工程的隐蔽记录、非隐蔽工程现场可见)及竣工图上确认记录。此处应注意结构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,而施工方案变更(非甲方原因引起)一般不调整合同范围内造价。
工程签证 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、顺延工期、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,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Zui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证